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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新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03-25 11:01:55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是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党总支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刚要

 

(一)、基本原则: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各部门服从主席团;

(二)、基本理念:团结、高效、务实、创新;

(三)、工作方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

(四)、工作路线: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组织建设:坚持以学生为本,开展政治、道德、学术文化教育,做好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制度、文化建设;

(六)、成员素质:各成员具备优秀的思想素质,严于律己、身先垂范、言辞得体、仪表端庄,以展示学生会干部的良好形象,让学生会成为一个纪律严密工作刻苦开拓进取的学生先进组织。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取得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代表大会接受学生会工作汇报,并对学生会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议;

(四)、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主席团负责召开学生会委员例会,听取学生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部署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常务机构设置和职权

(一)、学生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及其他职能部门,各部门成员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二)、各部门负责执行主席团各项决议,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学生各项活动;

(三)、各部门设部长1名及干事若干名,部长对主席团负责,部长可在报主席团审议同意后任免该部门干事,干事有监督部长工作和向主席团提议罢免部长的权利。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责权内的全校学生活动;

(六)、召集各系主席联席会议,向各系学生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系学生会主席或班长;并对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向学院党总支和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选举制度

(一)、每学年由院团委主持监督学生会换届选举;

(二)、候选人当选前,必须通过竞选演讲。参加学生工作的目的、态度,工作的思路及措施。评委由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担任;

(三)、竞选采取评分制,综合各项分数指标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生会奖罚制度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可成立各系学生会;亦可不成立。

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是各系团总支和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各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如未成立系学生会的则直接由院学生会领导。

第十六条  各系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紧跟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七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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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委员会,简称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是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党总支领导和院团委指导下的全校性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组织刚要

 

(一)、基本原则:个人服从集体,少数服从多数,各部门服从主席团;

(二)、基本理念:团结、高效、务实、创新;

(三)、工作方针: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完善;

(四)、工作路线: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五)、组织建设:坚持以学生为本,开展政治、道德、学术文化教育,做好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制度、文化建设;

(六)、成员素质:各成员具备优秀的思想素质,严于律己、身先垂范、言辞得体、仪表端庄,以展示学生会干部的良好形象,让学生会成为一个纪律严密工作刻苦开拓进取的学生先进组织。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为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加强和发展同各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取得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籍的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学院党总支领导和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本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两至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班级民主选举产生;

(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代表大会接受学生会工作汇报,并对学生会的工作计划进行审议;

(四)、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条  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主席团负责召开学生会委员例会,听取学生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部署各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会常务机构设置和职权

(一)、学生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及其他职能部门,各部门成员为学生委员会委员;

(二)、各部门负责执行主席团各项决议,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院学生各项活动;

(三)、各部门设部长1名及干事若干名,部长对主席团负责,部长可在报主席团审议同意后任免该部门干事,干事有监督部长工作和向主席团提议罢免部长的权利。

第十二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委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委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委会决议,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负责召集全委会会议;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领导和组织责权内的全校学生活动;

(六)、召集各系主席联席会议,向各系学生会通报,部署工作;

(七)、领导、协调、督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考查、评估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级委员会班长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和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系学生会主席或班长;并对各系学生会主席和班长进行调整和任免;

(九)、向学院党总支和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选举制度

(一)、每学年由院团委主持监督学生会换届选举;

(二)、候选人当选前,必须通过竞选演讲。参加学生工作的目的、态度,工作的思路及措施。评委由学院领导、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担任;

(三)、竞选采取评分制,综合各项分数指标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生会奖罚制度

 

第四章  系学生会、班委会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学生人数,可成立各系学生会;亦可不成立。

第十五条  各系学生会是各系团总支和院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各班委会接受所在系学生会的领导,如未成立系学生会的则直接由院学生会领导。

第十六条  各系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会要认真贯彻院学生会的工作方针,紧跟院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和各班班委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七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创收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澳新辅导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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